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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習會不好嗎?

「領導人見面有什麼不好?六十六年都沒有見過,這是很大的突破耶!」

這天咖啡廳來了三名中年男子,在角落的座位坐了很久,談論著這幾天最夯的馬習會。

「你要我跟你強調幾次?我沒有說見面不好,也沒有說不應該見面。但怎麼見面、見面要談什麼、還有見面的規劃應該要受人民監督。這才是重點。」M男說道。

「啊國防外交在規劃的過程本來就應該保持機密,如果不保持機密,對方根本就不會願意跟我們談嘛!而且馬總統都說了,不會簽訂任何協議也不會發表共同聲明,我真的不懂大家在怕什麼耶。」P男回應。

「你問你,所以你覺得馬總統他11/7就要出訪,結果11/3晚上才經由電子媒體披露,這樣有符合所謂國會監督的原則嗎?更不要說負責規劃的陸委會從頭到尾都沒有去立法院報告過這件事情。即使電子媒體披露以後,他們也只有開記者會,卻沒有進到國會接受立委質詢。」

「就說國防外交規劃過程本來就該保持機密啊。」

「我同意在最早磋商的過程中,因為種種不確定性,像是要確認對方的態度等等,這過程應該保持機密,但是當已經幾乎談訂確認要見面時,陸委會卻完全沒有跟國會報告。你覺得這樣是很ok很沒有問題的嗎?我覺得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所謂的保持機密跟公開透明的實質內容,也就是在什麼階段先保持機密,但到什麼階段的時候應該要公開透明。」

「總統不是也說等訪談完願意到國會做國情諮文報告嗎?」

「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所以你覺得11/7要出訪,結果連我們全國人民跟國會立委到11/3都是看報紙才知道,你覺得這個過程是很ok沒有問題的嗎?」

「他好歹有公開了嘛….」P男的聲音這時候變得小小聲。

「好,你既然說有公開,那我問你,他這樣的『公開』除了只是『告知』國會將會發生這件事情外,國會根本沒有否決權、也無權討論這樣的安排是否適當,只能聽他告知,這樣有符合所謂『國會監督』的原則嗎?這就有點像你是公司的老闆,公司的高層經理想要代表公司去跟競爭對手的高層會面,可是要去跟競爭對手談什麼細節,事先都沒有跟老闆報告過,而是突然有一天就跟老闆說『我三天後要去會面了』,然後老闆問經理要跟對方談什麼細節,經理都說不出來,問會面過程同時還有誰會在場,經理也說不出來。然後只是不斷強調是要鞏固跟對方公司的友好關係,但不會跟對方簽署任何合約。如果你是老闆,你心情覺得如何?你會覺得這個經理的做事方式有符合對老闆公開透明、讓老闆監督的原則嗎?」

「….」P男不說話。

「以公司運作來說,當經理要規劃跟對方見面,確實在規劃過程中可以先由下層陸續接觸,了解雙方意象,然後才有進一步的規劃,但是當到要開始規劃實際碰面行程的時候,因為他要代表公司,而不是他個人去跟對方碰面,那他當然有責任在規劃過程中陸續跟老闆報告他的規劃方向,交待他為什麼這樣規劃,這次的行程希望達成的實際目的有哪些。並吸取老闆對這次會議的意見與建議再去做修正,這樣才符合『監督』的原則啊。老實說,我被政客這種只說『鞏固兩岸關係』的空話聽的很倦了,他應該要交待的是他想用怎麼樣實際的作法去鞏固兩岸關係、還有他堅持的實際原則。而不是問他要怎麼談,結果他除了滿面春風,一副要去郊遊很開心的回答說絕對會維護國家主權,結果連記者問他會不會帶國旗小胸章,他回答不會,但原因居然是因為認為這樣對方可能會很尷尬。你要我怎麼相信這樣回答的人會維護國家主權?」

現場的氣氛顯的有點僵,其他兩名男子默默的低著頭喝咖啡不說話。

「因為馬習會,這兩天我一直在看立法院的議事轉播影片,想看看這些立委針對這個事情的反應。像這次規劃馬習會的單位是陸委會,依照職權他們要定期跟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報告。結果你們猜立委的反應是什麼?」

兩名男子對看了一下後搖搖頭。

「執政黨立委除了少數幾個有發言,其他大多就直接不講話了。內政委員會為了這個事情,在野黨的委員提出變更議程,要求陸委會主委夏立言應該立刻到國會報告,結果執政黨的委員除了大多迴避出席跟發言外,還故意不處理變更議程的事宜,結果國會也不過就是要求陸委會要來報告,這麼卑微的要求,執政黨在內政委員會的召委就是不處理,然後用宣佈休息的方式就這樣拖過兩天。你們知道這樣浪費了我們多少稅金嘛?」

兩名男子還是不說話的看著M男。

「立法院開門一天,平均要花一千萬元。一千萬元到底多少很難想像對吧?如果以一個便當80元計算,立法院開門一天的錢可以買十二萬五千個便當。這還先不論馬總統去會面到底會不會造成台灣更多的損失。光是他不符合國會監督的流程,實際就已經造成這麼多的金錢損失。」

M男嘆了一口氣,喝了口咖啡。

「我知道兩岸和平很重要,也知道兩岸領導人勢必需要建立見面的機制,這些我都不反對。但是站在人民的立場,我們要去思考的是:難道這些決定不能透過更制度化的法治流程做規範嗎?我們真的要這樣讓行政單位濫權,來侵害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嗎?如果我們人民都覺得這些不重要,那台灣真的能夠稱得上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嗎 ?難道有投票就等同我們已經擁有民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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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委出任務:警鐘響起!【馬習會】特殊副本深夜來襲~
http://wevote.tw/SP/ma-xi-meet/

馬習會,問題在哪裡?
https://goo.gl/3AWP00

為什麼國會監督對外政策這麼重要?
http://whogovernstw.org/2015/11/06/fangyuchen13/

黃丞儀: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942/1292389

黃丞儀:關於〈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的十項說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1106/727131/

台灣民眾支持對話,但不是談統一
http://whogovernstw.org/2015/11/05/austinwang13/

台灣勞工環境很惡劣?立法院勞工福利領先全球!
https://goo.gl/VvRY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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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該聽誰的?

一對情侶進到咖啡廳,點了晚餐之後,就聊了起來。

「你有去跟歪頭郵筒拍照嗎?」T女問。

「沒有耶,雖然我曾經有很想去拍,但後來看到新聞說大家為了拍照排隊,又有點覺得排隊拍也太瘋了吧,雖然我還是會想去拍啦,但是我也不想為了拍照去排隊,所以之後有時間再說吧。」P男說道。

「我覺得這滿諷刺的,網路上有人畫一則漫畫,說郵筒歪頭大家願意排隊拍照,樹倒了卻忙著怪罪清潔人員為什麼不趕快把樹清掉。」

「有啊,我有看到那一篇漫畫。我還有看到另外一則漫畫,再說為什麼台灣行道樹這麼容易倒,其實跟我們怎麼種樹有很大的關係。我有個感覺,我們太習慣看問題都只看表面,結果都沒有去想過系統性的問題。話說我最近在針對前陣子一個新聞找資料,感觸就很深。」

「什麼新聞?」

「就是7月23日,學生闖入教育部的時候,警察抓人,連同三位記者都被抓的事情。當時記者被抓之後,柯p的處理方式很不好,他說他不會處罰張奇文,被大家罵了臭頭。」

「我也覺得記者被抓很扯。」T女點點頭。

「我覺得奇怪的是,為什麼這麼明顯侵害新聞自由的事情,他會說他不處罰張奇文。過了幾天之後,我就看到一篇文章,交待了那天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我才理解他當時為什麼那樣處理,但是那篇文章提了一些東西我看的不是很懂,所以我就去多查了一些資料,又讓我發現我們真的有很多制度上的問題應該要被檢討。」P男說完皺了皺眉頭。

「制度問題?怎麼說?」

「先從那篇文章的內容講起吧。他提到其實那天下令張奇文要逮捕進入教育部的學生、媒體記者的人,是北檢檢察官。所以為什麼柯文哲會強調不是他下令的。然後我就覺得奇怪,檢察官有下令警察逮捕學生的權限嗎?」

「我還真沒想過這個問題。」

「結果以現有法規來說,確實有這方面的規範,平常的狀況是需要以書面指示,但也有寫說必要時可以使用電話。不過有問題的地方卻在於那個檢察官為了要求警察去抓學生跟記者,他跟警察強調『不得縱放』,這中間就有很大的玄機。」

「讓我猜猜看…該不會跟法條有關系吧?」

「沒錯,刑法內有一個『公務員縱放罪』,這中間我發現有很大的文字遊戲空間,我開一下法條文字給你看看。」

這時候餐點送上來了,P男一邊用手機找著法條,T女則幫兩個人把空杯子斟滿水。

「你看」P男把手機拿給T女。螢幕上顯示著:依據《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每次看到這種就頭昏,寫的好文謅謅。」T女翻了翻白眼。

「是啊,但魔鬼就在細節裡面。你看開頭,他寫『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所以這條法如果單純照字面意思上看,是指說已經逮捕拘禁之人,被縱放的意思。那我就在想,可是當時學生還沒有被逮捕,不是嗎?」

「喔…我懂你的意思了,所以檢察官用『公務員縱放罪』要警察去執行他的要求在邏輯上感覺會有問題。因為當時學生根本還沒被依法逮捕,那又何來縱放?即使警察不逮捕學生,檢察官就算真的要依這條起訴警察,恐怕也是會有問題吧?」

「對,法律實務上是不是這樣解釋我不太確定,至少我是這樣想的。但總之當時警察也就被呼嚨過去。所以張奇文就只好依檢察官命令辦事,但這中間又有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下令連記者都要抓,警察卻沒意識到這會觸犯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

「我們的憲法有明文規定保障新聞自由嗎?」

「好問題,我特別去查了法規,其實憲法裡面沒有直接寫到『新聞自由』,但是憲法第十一條關於出版自由的部份,曾經經過大法官釋憲,也就是大法官有解釋過這條憲法,表示新聞自由也適用於第十一條。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之一。」

「我怎麼覺得這樣聽起來的感覺是警察對於法律的解釋,好像也不是很有概念,似乎跟我們一般人的程度差不多?」

「沒錯,你不覺得很諷刺嗎?今天不是說警察要多懂法律,可是起碼當他聽到要連記者都抓的時候,也應該要對憲法保障的自由要有一點的敏感度,而很顯然的他們沒有這樣的敏感度。而另外一個制度上的大問題就是,今天北檢檢察官下了一個違反憲法的逮捕命令,他卻完全不會受到任何的制裁。在我們的司法體系裡面,他不用對這種命令負責,也完全不會被淘汰。」P男說完,吃了一大口義大利麵。

「恩…問一下喔,檢察官算是代表國家在偵查犯人對嗎?」T女問。

「沒錯啊。」P男點點頭。

「那這樣想起來真的很可怕耶,當然檢察官是必須要有的,可是如果他今天用了錯誤的方法、做了錯誤的命令,事後卻完全不知道他是誰、也不用負任何責任,那他如果又被政單一黨掌握的話…」

「就會很容易變成政治迫害的工具。而且你有沒有發現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市長也可以指揮警察,那兩者如果剛好有衝突的時候要怎麼辦?警察要聽誰的?」

「對啊,以這個事情來說,柯P只能說命令不是他下的,可是事情是發生在台北市,那到底這個東西的責任歸屬要算誰?」

「我也不知道。就我查到的資料來看,過去這種中央跟地方在警察權上產生的衝突,其實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而我們現在的制度、法律、行政法,對這個部份其實也都沒有相關的規範跟釐清,就這樣擺著。」

「因為我們一般人民不會懂這種東西呀,而如果又沒有人想去推立法,就等於放著爛。放著爛的結果就是每過一段時間就會又發生一次,永遠沒辦法真的解決問題。」

「反過來說,因為一般人民不懂,即使有些修法民間團體喊得聲嘶力竭。一般民眾卻覺得跟自己沒直接關係而不想關心,所以立法委員也不會因為有人民的壓力而去推這方面的修法,那對於作秀就能當選的立委來說,他們當然不會花費力氣在這種事情上。所以你看選什麼立法委員是不是很重要?」

「….當個公民,真的要努力搞懂很多東西啊….」T女嘆了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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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還原那一夜…檢察官主動致電分局長:以現行犯逮捕 不得縱放
http://www.storm.mg/article/59080

中央地方警察權之爭,新一輪憲政爭議(2007/10/26)
http://blog.udn.com/ating1003/1326291

警察指揮權之爭 燒出馬英九罷免案(2004/04/09)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

地方警察局長任免權
http://nccur.lib.nccu.edu.tw/…/140.119/34396/11/61505211.pdf

同為公務員 檢察官過失卻難究責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41/

大法官解釋新聞自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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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責任?

咖啡廳來了三個女生。在角落的位子已經聊了一整個下午。

「最近八仙塵爆的事情,讓我覺得我們政府整個瘋了。」A女說。

「是啊,從一開始的醫療費免費,現在衍生問題就是一旦免費,人性的惡在這個時候就表露無遺,有醫院志工就表示,看到有的家屬無限制的取用醫療資源。制止還會被說『那是你們要想辦法』。」C女回應。

「我問你,單純就家屬無限制取用資源不珍惜這件事情,你覺得是誰的問題?」B女問。

「恩…當然家屬本身心態不對。可是如果一開始政府的作法是視狀況做定額補助。然後規劃上是將經費用在「醫療資源的分配」,因為治療燒燙傷,其實他不同階段有很多不同的事情要做。前期是先救助傷患,後期則是復健還有心理輔導治療。如果今天募到的經費,是用在怎麼把這樣的一個機制建立起來,然後讓日後家屬需要協助的時候,可以找的到窗口一次取得這些資訊,讓他們知道他們可以去哪裡找到協助。並保持在也許有部份補助,但超出補助還是需要自費的前提下,家屬至少就不會有『免費的不用白不用』的心態產生。我不敢說這樣就不會有恐龍家長。但至少不會對這種不用白不用的心態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果。」

C女說完,喝了一口花茶後,又繼續說道。

「而很不幸的,這次並沒有看到政府有這樣做。當護理人員去抗議人力不足的問題時,衛福部的回應我覺得真的很糟糕,他居然說『救人第一』,卻還是繼續無視醫護人員不足的人力缺口。醫護人員不夠,要如何作到『救人第一』呢?難道要用醫護人員的過勞死,去換取燒傷患者的存活嗎?」

A聽完點點頭。「所以你看喔,人性其實包含了善念,也包含了惡念。而很多時候,我們會選擇為善,還是為惡,其實只在一念之間。好的制度設計,可以讓人比較偏向往善的方向做選擇,但壞的制度設計,卻也會引導人往惡的方向去做選擇。人當然可以做出『選擇』,但一味的把做出這個『選擇』,單純去歸因到只是個人,而無視制度扮演的角色,就會無法去檢討系統性的問題。」

「沒有錯,我前幾天看到一篇文章,感觸很深。寫文章的是一個在美國開賣小吃餐飲店的台灣人。他說啊那時候為了開店,在美國是要申請執照才能開業。而執照下來的前提是必須要通過安全檢測。之前檢查過好幾次,但是總有無法通過的部份。在耶誕節前夕,這個安檢人員來檢查,大部分的都過了,結果最後在檢查炸雞排油鍋的抽油煙機時,安檢人員看了看煙,跟那個作者說:『這煙不是順時針往上抽,不能通過喔。』」C女說。

「哇靠,這麼硬?不是抽得上去就好了?」B女露出吃驚的表情。

「他說那個安檢阿伯很認真的跟他解釋煙霧為什麼要順時針往上抽的理由。雖然文章裡面沒有寫這裡的細節。但你從這點其實就可以看出他們檢測人員的堅持。作者當時都快哭了,就跟那個安檢阿伯說如果耶誕節前夕無法通過,下次檢測等假期後,就要明年才能營運,這樣他會損失好多。每一次設計師都跟他說沒問題。然後那個阿伯說,放假前會再來幫他檢查最後一次。但是他也告訴那個作者:『我現在如果讓你通過,哪一天發生危險,你可能會破產、可能會被控告。甚至再也沒辦法在美國開店做生意。我是在幫你,讓你的店面安全有保障,我不是你的敵人』」

B女若有所思。「我不是你的敵人….那個阿伯這樣說其實沒有錯耶。在台灣,有多少時候,面對這種檢查,我們都是抱持著『這有什麼關係呢?』『你在找我麻煩』的態度。」

「從這個事情來看台灣的狀況,我的感嘆是,在台灣這種『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的政商文化下。很多時候台灣不是沒有相關的法規。但是政府自己有沒有去遵守這些法規?行政單位有沒有去嚴格執行這些法規?我們的法治總是只有提到人民要守法。但是在民主國家其實更強調的是政府要守法。像這次的粉趴活動,在活動報備的時候,行政單位有沒有去嚴格要求相關的安檢?如果在事先安檢都有通過,而發生意外,那自然就有道理再去細追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如果所謂安檢本身根本就沒仔細做,那新北市政府當然難辭其咎。很多人在說,你們都在怪政府,都不怪自己的無知。但我想說的是,很多事情原本就是政府的職責。請問一般參與者自己可以做安檢嗎?請問我們自己可以做醫療資源分配嗎?我們今天繳稅給政府,而政府沒有把這些事情做好,我難道沒有立場去追究政府責任嗎?」C女嘆了口氣。

A女聽完搖了搖頭。「老實說,我現在很厭倦政府老是說「廠商要有良心」的說法。不是說這句話是錯的。而是政府的責任,就是在於制定並且執行制度,透過制度去抑制人性惡的那一面。而不是老是只期望廠商可以自動往善的那一面去走。這樣的期望,其實本身就是在規避政府自己應該有的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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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請政府出來「分配資源」!誰該住榮總、誰該住台大,不該由「家屬哭訴」說了算
http://health.businessweekly.com.tw/ARTL000028623_1.htm

護理師過勞加心理受創 政院回應「救人第一」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7-06/61945

一個快把我逼哭的美國安檢阿伯:「我是在幫你,不是你的敵人!」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8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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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程序正義

「你還記得前鎮子台北市長說希望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的新聞嗎?」A男問完,喝了一口咖啡。

「有啊,這個例子在法界跟鄉民間掀起很大的討論。」B男回應。

「對呀,然後那個時候台北市長說高速公路也是用攝影機抓超速,為什麼不去講那個。我覺得好像還滿有道理的啊,所以我真的搞不清楚法界為什麼會反對用監視器取締停車。」A男歪著頭說著。

「你自己本身贊成用監視器取締停車嗎?」

「如果可以讓違規減少,我覺得好像沒有什麼好不贊成的呀…」

「為什麼法界會反對,就要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提到,如果要開罰單,要是交通警察,或是依法執行交通稽查的人員才有開罰單的權限。」

「也就是法律上沒有被賦予權限的人,是不可以隨意開罰單的,對嗎?」

「是的,所以像議員、立委雖然是政府人員,但他並沒有開單的權限。然後像民眾可以提供證據舉發違規,這個也是在法律上有規定可以這樣做。這裡要注意到的是,這個規定是指民眾可以提供舉發證據,而實際開單的還是法定的執法人員。」

「所以像現在電視上有的會播行車記錄器拍到誰違規,這個是可以拿來作為警察開單的證據使用囉?」

「對,警察之所以可以拿這個來開單,也是因為法律上有規定民眾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供證據。而這些單位依照證據要是查明屬實則可以舉發違規。我會一直強調法律規定,是因為在法治國家,政府要執行勤務,一定都要於法有據。不能夠法律沒有這樣規定,而政府卻要這樣做。」

B男講到於法有據時,特別放慢了速度。喝了口咖啡後又繼續說話。

「而警察開罰單,可以細分成兩種,一種稱為『當場舉發』,例如闖紅燈被攔下來,直接開罰單要你現場簽名。另外一種稱為『逕行舉發』,就是不是當場開單,而是利用書信文件舉發的。例如車子停在紅線被拖吊、超速被照相。這裡要注意到的是不管是『當場舉發』還是『逕行舉發』,舉發的單位指的都是政府機關,一般人民只能『檢舉違法』,但不能『舉發』。舉發白話講就是指開罰單的意思。」

「那既然車子停在紅線被拖吊跟超速被照相同樣是『逕行舉發』,為什超速就可以用攝影機拍照開罰單,停在紅線被拖吊的就不行?」A男不解。

「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條列哪些狀況可以『逕行舉發』,而『逕行舉發』有一個大前提,就是要『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以超速來說,他已經超速了,除非警車追上去,不然不可能攔截。若因為警車跟不上而攔截失敗也就沒辦法『當場舉發』。所以這個部份是符合『逕行舉發』的前提,所以可以用架監視器拍照的方式開罰單,原因在這。」

B男攪拌了一下咖啡頓了頓,又繼續說道。

「但針對違規停車,法律上的規定是針對『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也就是針對違規停車除了要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條件之外,還必須要證明『駕駛人不在場』,才能夠『逕行舉發』。我們來設想一下停紅線的狀況,他一定是車子會停在路邊,他的車子不會是在行駛狀態。那政府機關要怎麼證明這個狀況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的呢?又如果警察不在現場,他要怎證明駕駛人是不在現場的?」

「如果監視器可以錄影,不就可以證明不在現場嗎?」

「對,但是『逕行舉發』的前提是要先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條件。這個條件要先成立,警察單位才可以執行『逕行舉發』、也才可以進行你說的監視器錄影。也就是除非市政府可以提出足以說明當下的狀況是不能或不宜攔截的說詞,不然市政府就不可以用監視器錄影的方式來開單。」

「但若是一般民眾若是自行錄影蒐證有違規停車的狀況,再把證據提供給警察機關取締開單是可以的?」

「對,你也許會覺得這樣很矛盾,為什麼民眾錄影可以,政府來做卻處處受限。但是你要知道,政府跟民眾在權力上原本就是一個不對等的狀態。同樣的事情由人民做,跟由政府做,意義是不同的。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最終都將有可能會危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感覺法律規定好繞口,好像都在玩文字遊戲喔。」

「會有這樣的感覺很正常,但講這麼多,主要要闡述的精神還是:在法治國家,只要是政府機關要執行的業務,都必須要遵守法律。法律有規定的,政府才能這樣做。而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一定要先透過立法程序立法規範。而不是政府說要做就去做,因為這樣最後會淪於人治,就不是法治了。所以為什麼那時候市長提出這個想法,他有幕僚就說如果要這樣做,必須要先修法,原因就在這。」

B男嘆了口氣。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會贊成,有一些是因為他們相信市長的人格不會亂用法律。但是我們應該要反過來去思考,如果今天的市長不是現在的這個人,是當初落選的那個候選人當市長的話,你還是會贊成他用監視錄影的方式來檢舉違規停車嗎?又不管你贊成不贊成這樣的作法,在現在的法源依據下,就是不能夠這樣做。要做,就是必須要先修法,也不能夠說人民都贊成、市長說要做就做。」

「而這也是程序正義的一環,就是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政府執行任何職務,都必須要符合程序正義,必須要符合正當程序,這才是法治的精神。這是我們在民主法治國家裡面,必須要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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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呂秋遠解析柯P的「監視器抓違停」 http://goo.gl/3afLCs

【說法】柯p為什麼沒有法治觀? http://goo.gl/okfkxV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goo.gl/okfkxV

[畫] 不要輕忽政府的力量 http://goo.gl/xMyjjb

【撲馬想想】 監視器真的那麼可怕嗎? http://goo.gl/AieCr7

【監督國會】
國會調查兵團立委言行資料庫 https://ci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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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這幾天咖啡廳來的客人,都穿著毛衣或外套。跟前幾天天氣好時穿著短袖,形成很大的對比。坐在角落桌的兩個男子,今天下午就來咖啡廳聊了許久。說上擺著喝到一半的花茶與咖啡。

「以前,我覺得法律是道德的底限,但最近看很多社會事件以後,我突然發現以前這樣的認為,有點不太對。」S男開口。

「怎麼說?」C男問道。

「以慈濟事件來說,他被揭底發現把捐款拿去投資股票的事情。台灣的法律沒有規定他們不能這樣做,所以以法律層面上他合法。或反過來說,他沒有違法。但如果以我以前的認知,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限當作前提的話,那代表他拿善款去投資股票,就可以被稱為也算是道德。但這樣感覺就不對了啊。」

「是啊,我知道他投資股票在法律上是不違法,但要說這樣道德我實在無法苟同啊。」

「所以我才開始重新去思考,法律是道德的底限,這著假設本身是不是其實是有問題的。」

「恩…要釐清有沒有問題,我們應該要先去定義法律是什麼?道德又是什麼?法律是被賦予給國家執行的制度。例如交通法規要由交通警察執法。但是這並不能說是一種道德規範。」

「對…道德規範感覺其實比較像是…個人的行為原則。他其實會牽涉到一些價值觀的問題。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那行為原則就會略有差異。而法律,雖然會因為社會的價值觀,而有不同的規定,但每一個規定一旦制定下去成為法律,就不能因為你的價值觀不認同這個法律,就認為自己不需要遵守這個法律。」S男喝了口咖啡。

C男點點頭回應。「所以法律是一種系統,一個制度,有強制力。而道德屬於原則,雖然整體社會道德規範會對個人行為產生不同的壓力,但整體來說他沒有所謂的強制力,不照著道德規範走,最多是造成觀感不好。」

「嗯,也就是說,合法,並不等於合理。合法甚至可以是不道德、不合理的。像是容許炒房,是不道德的,容許慈善機構拿善款去投資股票,是不道德的,但他卻是合法的。」

「沒錯,而我們想追求的法律,應該是希望他可以合法且能夠符合多數人的道德觀。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法律是道德的底限。而是法律的制定應該要參考道德規範,把適宜的原則納入法律。」

S男點了點頭。「回過頭看慈濟的問題。雖然以現行台灣法律投資基金股票是合法的。但我相信當初那些捐款人捐錢並不是為了要讓他們把錢拿去炒股,所以這樣的行為自然會被社會認為觀感不佳,也就是覺得這樣的作法很不道德,即使他合法。」

「說真的,台灣對這類接受捐款的機構的法律規範真的太鬆散了。」

C男把花茶倒到杯子中。繼續說道。

「我前鎮子在火車站遇到綠色和平的台灣志工在募款。他們就提到,在國外,像他們這類的NGO團體,都會被要求必須要定期提供財務報表的資料給捐款者,讓捐款者知道他們的捐款被拿去做了些什麼。而他們會這樣做,也正是因為這些國家都有明定法律,針對NGO的財報做相關的規範。我覺得他講的一個觀念很好。」

「他說啊,台灣人有個習慣,就是覺得捐了錢就不要去過問錢用去哪裡,這樣好像會顯得捐的很小氣。但是對於收受捐款的機構來說,雖然我們願意相信他們的初衷是好的。可是一個機構如果在使用款項的過程中,一開始就都不公開名目,然後出了一些小問題之後,那之後就會更不願意公開,這樣就會變成一種惡性循環。當進入惡性循環的時候,很多的魔鬼就會這樣鑽到細節的漏洞裡面,就像現在慈濟即使公佈了帳款使用,還是被認為並不是真的夠透明一樣。」

「但台灣的法律並沒有像國外那樣的規定,所以慈濟最近公開的財務報告大家即使覺得看了觀感不好,卻不能說他違法。這就是很典型的法律的規範沒有達到道德要求的基準線。」

「簡單來說,面對捐款的態度,不該是像贖罪券一樣,好像捐了我就是有做好事。而是我們應該也要提醒自己,必須要負起監督的責任,因為只有開始監督,才能確保這些所謂非營利組織或是協會真的拿了這個款項去做該做的事。而不是平常不監督,而一旦這個組織出事,就只能拿所謂的道德去指責。這樣的作法,其實也只是顯出捐款人沒有把平常要監督款項視為自己的責任。而這個國家,也必須要把這些道德原則,擷取應該納入法律的部份,把他正式的系統化制度化,這樣我們才能夠以正式的法律去規範這些組織,而不是一味的只拿道德觀感去要求這些組織要行的正做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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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限:法律可以不道德,道德可以不合法
獨裁者的進化
總統是靠不住的
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 

【豆知識】
憲法的意義
為什麼要有憲法?
行政命令是甚麼?
人權的意義
轉型正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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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義?

窗外下著雨,明明已經入春了,原本溫暖天氣卻在幾天內又變成像是冬天一樣的冷。

「一年了耶…」A男一邊搓著手,當服務生把咖啡端上時,A男馬上把手放在杯子上取暖。

「對呀,最近大家似乎老是在回憶…」B男乾笑了幾聲

「因為去年這個時候發生的事情,太多,也太傷痛了。」A男嘆了口氣。

B男若有所思的看著窗外。餐點送上了,B男拿起叉子捲起了義大利麵吃了一口。

「我還記得那個時候我在臉書上跟朋友爭執,爭執著323行政院事件中的警察執法過當,而他卻堅持著警察有權力無所不用其極的驅離群眾。那個時候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警察執法過當成這樣,卻還是有很多人支持警察這樣做。」

B男吃完一口義大利面後說道。

「而當我慢慢釐清背後的原因時,除了感到難過悲哀之外,卻也覺得,如果我們堅持民主、相信民主,那我們真的還需要繼續努力去讀更多的書、跟更多人討論、引導更多人一起思辨、讓更多人明白民主法治真正的意義。」

「你說那些在當時認同警察的執法的人,背後的原因是什麼?」A男問道。

「我先問你一個問題,你覺得法律是什麼?為什麼要有法律?」

「維持社會秩序?」

「法律的起源,來自於一群共同生活的人,為了讓生活上的一些事情能夠有一些規範一起遵循,而有紛爭的時候可以有一個統一的依據,因此就逐漸的產生。那個時候的法,也許不一定白紙黑字寫下來。但一定是那些一起共同生活的人,都認同並認為應該要遵循的。那時候共同生活的社群也許不大,因次有爭議的時候,找的也是這群人內德高望重、大家都信任的耆老或長輩來做評判。」

「而當這些共同生活的人越來越多,法律從只是讓一群共同生活的人有共同依循的規範,提升到國家的層級的時候。他的意義同時也被擴大了,對於一般人民來說,法律是生活規範,可以拿來保障人民權益,也同時具有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但跟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法律同時賦予國家權力,賦予這個國家的掌權者可以用強制力去施行法律。」

「講到這,我再問你另外一個問題,你覺得專制國家跟民主國家的法律有什麼不同?」B男問著。

「恩…我倒是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專制國家確實跟民主國家一樣都會有法律的存在。」A男想了想,搖了搖頭。

「在專制國家,法律被強調是拿來管理人民的。但是在民主國家,更強調的是法律是同時拿來管當政者、也就是管政府的。也就是今天政府他不管做什麼事情,都必須要依循法律。如果政府機關違背了法律,不應該因為他是政府機關,就不需要受罰。」

「但是我們去回想我們以前學公民與道德的時候,除了強調一般人民要守法,說真的,我幾乎沒有什麼印象有去強調過,政府更應該要守法。於是我們三十幾歲的這代人,很習慣的聽到法律,就會覺得法是拿來管一般人民的。我們很難去想到,在民主國家中,警察執法的過程,也必須要遵守法律。如果警察執法,但他自己卻沒有遵守法律,那他也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們這一代,以及在我們上一代的教育,幾乎沒有教導過這樣的觀念。」

B男頓了頓,喝了口咖啡。

「所以去年行政院事件,有的人就會只看到人民佔領行政院是違法的那一面。卻很難去察覺警察執法過當的過程其實也是違法的那一個面向。他們並不是真的忽視警察打人、也並不是真的認為警察打人就一定是對的。他們只是接受我們以往的教育所灌輸的觀念,認為警察就是要執法。而執法是對的。所以即使警察執法的過程再怎麼粗暴,當他們無法察覺警察的執法過程也必須要守法的時候。關於323,就成了一個絕對的是非題。你好像只能選擇支持警察,或是支持人民。而沒有一個答案是,其實兩邊都各自違法,而我們能否從兩邊違法的細節,還有整個事件的發展,去討論這個國家發生了什麼問題。」

「於是更重要需要討論的議題,也就是這個國家、這個政府,在當時到底是依據什麼法律,可以許可他們這樣指示警察如此粗暴的執法。就這樣淹沒在支持警察跟反對警察的漫罵中。」

「所以同樣擁有法律,專制國家中,統治者本身並不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統治者下的指示,也不需要受到法律的監督。但是在民主國家,強調的卻是統治者本身也必須要守法。」A男想了想,做了個結論。

「沒錯。在專制國家中,法律的施行很多時候是拿來做鞏固當政者政權的工具。 但在民主國家,卻不該是如此。在民主國家,法律同時是拿來約束當政者權力的工具。但只有我們試著讓更多人去理解法律在民主社會中的意義,我們才能去看透並體會,這個政府對於法律的上下其手,會對人民造成怎樣的危害。如果大部分的人民無法理解到這點,那法律就會容易被有心人士拿來利用,反而變成阻礙民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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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限:法律可以不道德,道德可以不合法
獨裁者的進化
總統是靠不住的
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
國會調查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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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瀆職,為何難起訴?

這天咖啡廳的包廂,門口貼著一張紙板,上面寫著D day for food。間歇的聽到裡面在放影片以及談話討論的聲音,這時活動大概已經進行到三分之二,服務生S進去幫忙倒茶水時,看到裡面正在播放在野立委的訪談影片。

「其實你看訪談的內容,在野立委就有提到,他們去年五月想把追討不當利得入食安法,當時食藥署、法務部都反對。理由是行政法裡面就已經有針對追討不法利得的部份做規定。但是實際質詢當時的衛福部部長的時候,立委詢問這些年來,從衛生署到衛福部,有罰過哪個廠商不當利得的?答案是零。一間也沒有。」影片結束後,I男說著。

接著K男拿出一個圖表。「而根據另外一個在野立委的訪談,我們也才知道,之前吵的一罪不兩罰,造成小的罰金吸收大的,實際上是被誤導的訊息。那件事情是這樣,修法後,刑法可以針對不法廠商處以罰金,但是刑法因為不朔及既往,所以他只能針對修法過後的時間,也就是2013年6月後的部份,科處罰金。一罪不兩罰的部份,也只能針對2013年6月以後的時間。但是在6月以前的那段時間,行政機關其實是還是可以根據行政法,去針對黑心廠商追討不法利得。6月以前的時間,是沒有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因為當時刑法根本沒有相關的規定。但行政機關有沒有這樣做?答案是沒有。」

「這樣整個聽下來,感覺很多事情是卡在行政機關上,那難道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完全沒有辦法被要求要負責任嗎?」坐在角落的P女提出疑問。

「針對公務人員的職務規範,其實有一條叫做瀆職罪。」

「那為什麼從來沒有聽過哪一個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被用這個罪起訴過?」

「這個講起來就會牽涉到司法改革的部份…」I男頓了頓歪了頭想想,又繼續說下去。「不過我就先簡單來說一下,瀆職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意思是有人告發,例如假設立委去告發某行政單位的公務人員瀆職。或是檢察官主動發現有問題決定發動偵查,然後由檢察官去調查後,查得到足夠的證據認為被告發的公務人員有瀆職嫌疑,再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要求法院對該公務人員的瀆職行為判罪。」

「但我們來看一下台灣的檢查官制度…」I男拿出紙筆,在紙上簡單的畫了張圖「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指派,所以今天如果有人告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那就會由檢查總長指派一個檢察官去調查。你覺得這個權力關係是不是有點弔詭?」

「很怪,行政院長由總統指派,也就是說整個行政機關實質是隸屬在總統的管轄下,那如果總統根本不想要辦底下的公務員,他就可以要檢察總去暗示檢察官要怎辦案,那這樣檢察官要怎麼保持中立?」坐在I男旁的W男發問。

「所以這也是瀆職罪很難成立的原因。」

「…..所以台灣真的有所謂的責任政治、在制度設計上真的有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獨立分權的觀念嗎…..」

「嗯…你覺得呢?」I男反問。

空氣中瞬間好像凝結了一樣。沒有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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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免罰了!大統18.5億罰款,衛福部撤銷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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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於民主的既有認知,真的符合民主實際的意義嗎?

這天蒂瑪又到了宜蘭拜訪莉格,順便帶了新進貨的花草茶作為伴手禮。天氣冷了,這次兩個人坐在屋內的小茶几聊天。桌上擺著剛泡好的花草茶,以及手工餅乾。

「上次你給我看的那個亞洲民主動態調查結果,我回去仔細看完後,發現大多數人對於民主的認知,就像你說的,跟政治學上對於民主的定義有很大的落差,但是為什麼會這樣?難道在別的國家沒有這樣的狀況嗎?」蒂瑪說道。

「為什麼會這樣呀…這問題有點太大。我們先來看他的調查結果反應出的現象。後面再回頭來談這個問題。」莉格回答。

這時蒂瑪拿著ipad,跟莉格一起看著那篇文章內的問券統計結果。

「這個問券一共分為三個題組。每個題組都有四個選項,會請做問券的人以這四個選項去相互比較,選出認為對民主來說最重要的特質,我們暫時先不管問券分析的結果,以政治學上民主的定義來看看這份問券內容。我們先直接把三個題組中,總共十二個選項混再一起看。這選項包含了…」

莉格拿出了紙筆,把十二個選項分別寫在紙張上:
政府降低貧富差距、人民經由自由公平自由的選舉選出政府領導人、政府不浪費公帑、人民可自由公開表達政治意見、人民可自由參與抗議、清廉不貪汙、法院確保人民不受政府侵害、政府失業補助、政府確保法律與秩序、媒體可以自由批評政府、政府確保所有人的工作機會、多黨在選舉中公平競爭。

「你覺得這十二項,哪幾項符合政治學上對自由主義民主的定義?」莉格放下筆,抬頭看著蒂瑪問道。

「我來回想一下啊…整體而言自由主義民主強調人民可以公平競爭的參與政治,且各種自由權利的保障,是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主張。以這個標準來看的話。下面這幾項應該是最符合的…」蒂瑪一邊說,一邊拿著筆圈出了幾個項目,包含:人民經由自由公平自由的選舉選出政府領導人、人民可自由公開表達政治意見、人民可自由參與抗議、法院確保人民不受政府侵害、媒體可以自由批評政府、多黨在選舉中公平競爭。

「我圈的這幾個,主要是強調自由的部分。但因為民主也同時強調公平競爭,有幾個可能不能算是民主的核心價值或定義,但對於民主有加分的項目應該是…」蒂瑪換了鉛筆,另外圈出:政府降低貧富差距、政府失業補助、政府確保所有人的工作機會。

「你會發現,如果我們對於民主核心的定義很清楚,這些項目很容易就可以歸納出兩個大類,一個是針對自由,另外一個是針對平等。可是民主也強調法治呀,你為什麼不選擇跟法治有關的項目呢?」莉格對蒂瑪的選擇提出疑問。

蒂瑪歪了歪頭想了一陣後說道。

「民主底下的法治,強調的應該是不管是人民、政府、還是統治者,都要遵守法律吧。所以我選了法院確保人民不受政府侵害。但政府確保法律與秩序,這項目有一種致府可以為了確保秩序而用法律管束人民,但這樣的管束卻只有上對下的感覺。他強調的比較是結果,也就是秩序,跟真正的依法而治我覺得有點落差,所以我沒有選他。」

「你分析得很清楚,所以上次跟你說的定義顯然你吸收得很完全 ( 笑 ) 。我們來看實際分組後的分析結果。這幾項是屬於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但問券結果顯示大部分認為不屬於民主的重要特徵」莉格接著在紙上寫出了幾個項目:人民可自由參與抗議、媒體可自由批評政府。

「然後這一項,是不屬於民主重要特徵,而且是連對民主加分都稱不上,但問券結果顯示大部分人認為屬於民主的重要特徵。」莉格在紙上換了一邊另外列出:政府確保法律與秩序。

「詳細的報告內容你會發現其實不同年齡層、不同政黨傾向對於民主的認知,歧異是很大的。我這裡只把特別的極端值拿出來,對照台灣現況的氛圍來說說。我們是不是常常聽到有人說『台灣就是太自由了!』,所以很多人認為自由參加抗議跟媒體自由批評政府不是民主的核心,好像就沒甚麼好意外的?」

莉格拿起了一片餅乾吃,一邊喝了口花茶後,繼續說著。

「然後大多數人對於法治的觀念,其實還停留在過去政府用法律管束人民、然後政府自己本身可以置身法律之外的觀念。事實上法治應該是法律要凌駕在所有人之上,包含民眾,也包含政府,也包含統治者。但也因為如此,以至於很多人認為政府確保法律與秩序似乎也顯得理所當然了?」

莉格深吸了一口氣。丟出最後的問題。

「從這個報告可以看出來的是台灣民眾對民主的認知與實際民主核心,在哪些地方的認知是有落差的。如果我們對於民主核心價值是真實透徹的了解,理論上就不應該有這樣的狀況。所以反過來說,我們的人民平均對於民主的了解是不夠深入的、甚至很多認知是跟民主核心價值相違背的。但是為什麼?」

蒂瑪看著莉格,接二連三的問題讓她有點招架不住。一時之間不知道要說甚麼好。莉格看蒂瑪愣住的反應,笑了出來。

「我們下次再來聊聊吧~」莉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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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
難以對話的兩種民主觀?秩序、政府效能vs 自由、人權保障
搖搖欲墜的臺灣民主?從民主態度調查談起

台灣現在自由嗎?

蒂瑪帶著從公平貿易咖啡買來的咖啡豆,到宜蘭拜訪莉格。莉格端著新咖啡豆泡的咖啡從房內走出來。

「你有在追蹤香港學運的新聞嗎?網路上有傳出一個消息,有位香港警察因為不願意鎮壓群眾而辭職」莉格問。

『有,我有看到。網路上還有人特別做四格對照圖哩。』蒂瑪拿起手機,想找出圖給莉格看。

「你對這個事情的看法呢?」莉格看著蒂瑪。

『這讓我想到318時間聽到的很多故事。有警察爸爸一直在看自己的小孩有沒有到議會。警察在職責上,遵守上級給他們的命令。但他們自己本身卻未必認同上級的想法。只是礙於他是警察這樣的身分,他的工作,以致於不得不去遵守。』蒂瑪放下了手機,認真的說。

「有人說惡法亦法,你覺得呢?」莉格繼續問。

『….這個問題應該問你吧,你念法律的啊』蒂瑪笑一笑。

「雖然我念法律,但我認為惡法非法。在國外有很多警察抗命的故事。例如在德國,原本負責鎮暴的警察卸下安全帽,護送參與佔領華爾街的民眾。」莉格停下來。喝了口咖啡。

『我覺得警察只是在職責上他必須在那個地方。但事實上,警察也是人民。警察跟人民其實應該是一體的,而不是對立的。那時候看318期間,特別是行政院那時候的鎮壓行動,看了真的很難過。這樣的對立,其實是政府造成的。』

蒂瑪看了看陽台外,腦海裡浮現了那一陣子看的新聞畫面,表情有點沈重。

「美國開國元老的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曾經說過
:『如果人民害怕政府,就是暴政;而政府害怕人民,就是自由』,你覺得,現在的台灣,是哪一種呢?」莉格放下了手上的杯子。

『…..我沒有答案』蒂瑪看著莉格,一時不知道該說什麼

入秋,外面吹來的風有點涼。蒂瑪想著,之前才傳出市長候選人疑似被監聽的事情,台灣現在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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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守護香港民主 良心警察辭職